服务流程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居住在住宅出租屋内,且无法取得《房屋租赁凭证》的当事人,其子女入学时,可到辖区街道办事窗口申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

2、申请内容:办理《房屋租赁信息》。

3、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向街道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1)无法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或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住宅房屋,但具有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

(4)出租屋编码卡;

(5)《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窗口申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深圳市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

2、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提交以下证件之一:

(1)持有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且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无法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的。(验原件,留复印件)

(2)集体股份公司或社区工作站开具的自建房使用证明;(原件)

(3)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单位的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4)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5)尚未办理房地产权或不动产登记的,且有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竣工验收超过120天,须出具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验原件,留复印件)

4、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自然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居住证、港澳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他国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在大陆境外进行异地委托时使用)。

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登记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法人的商业登记证,需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台湾法人的企业登记证、注册证,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外国法人的企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需经当地公证及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香港注册的公司,在深圳租赁房屋,不从事商业经营的,可使用香港商业登记证作为申请材料;从事商业经营的,提供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号。

自然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共有房产出租的,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或共有人无法亲自办理的,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受委托的共有人还须持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证明(原件)。

5、出租屋编码卡。

  转租房屋租赁信息

  1、予以办理的情形:

符合下列转租条件的租赁当事人,向街道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1)、持有已办理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信息;

(2)、原合同未约定同意转租的,应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转租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4)、转租合同书(租赁期限和面积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和面积);

2、不予办理的情形:

(1)、未经原出租方的同意进行转租的;

(2)、转租租赁期限超过原始合同的;

(3)、转租租赁面积超过原始合同的。

3、办理流程

转租房屋租赁信息收件与流程参照设立房屋租赁信息流程。

  注销房屋租赁信息

  1、申请人:具备注销房屋租赁信息申请条件的租赁当事人。

2、申请内容:注销房屋租赁信息。

3、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向街道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1)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签字的《注销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等材料(参考设立房屋租赁信息所列材料);

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租赁信息》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申请人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a、已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说明(原件);

b、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判(裁)决租赁合同解除或全部无效的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2)双方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租赁双方签字的《注销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及租赁双方签署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原件;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等材料(参考设立房屋租赁信息所列材料);

③双方持有的《房屋租赁信息》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