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排查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问题,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市公安局、综治办、民政局、住建局、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决定自2017年7月至12月,在全市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孟建柱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依据《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进一步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有效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动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
三、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5日前)。提请各地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6日至9月30日)。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附件1)。提请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兵团化”检查组,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
(三)重点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2月20日)。全面梳理排查情况,按照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分类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督促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市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情况纳入2017年度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排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完善管理措施,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
四、整治重点
(一)建筑外墙保温和装饰材料。重点整治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以及外墙装饰材料使用铝塑板等易燃可燃材料的问题。对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逐步进行拆除和更换。未拆除前,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设立永久性消防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建筑外墙动火用电、堆放可燃物和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应与建筑外墙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建筑消防设施。重点整治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故障、损坏或停用等问题。对消防设施缺失的,结合改建、扩建工程,督促管理使用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9月底前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落实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完好有效。
(三)安全疏散设施。重点整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缺失、损坏等问题。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增设室外疏散楼梯。对疏散楼梯、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全部进行清理。通向屋面的出口,严禁锁闭并应能向外开启。对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及时维修安装,并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缺失的,责令限期安装到位。对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责令恢复原有功能。
(四)管道井。重点整治电缆井、管道井封堵不严,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等问题。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的,责令使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严密。对电缆井、管道井防火门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责令更换。
(五)电气燃气管理。重点整治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等问题。结合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清理高层建筑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检查电气设备荷载,保障消防用电负荷,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保障措施。排查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确保敷设、安装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的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落实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动用明火作业时,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六)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重点整治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停靠登高作业等问题。对设置在消防车通道上的违章建筑、隔离桩以及违规停放的汽车,应及时拆除、清理。对高层公共建筑设置的影响灭火救援的广告牌、防盗窗等,应予以拆除,并在外墙设置灭火救援窗和排烟窗。
(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重点整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主体责任不落实,物业企业不履职等问题。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逐级岗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等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超高层建筑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火灾防范措施,从严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1、组建排查队伍。各级公安、消防、住建、安监、工信等部门和电力公司抽调专业技术监督人员成立联合检查队伍,消防部门对检查组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
2、开展集中检查。根据当地高层建筑分布,制定排查工作计划,以乡镇(街道办)为基本单元,逐条街道、逐栋建筑开展“兵团化”检查。
3、做好登记移交。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实登记,及时下发法律文书,建立工作台账(附件2),移交所在乡镇(街道办),通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依法整治火灾隐患
1、加大执法力度。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各级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强力督促整改。
2、组织集中约谈。9月30日前,提请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集中约谈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督促做出整改承诺;12月10日前,集中约谈存在整改进度缓慢的单位,通报问题,分析形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市政府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集中约谈工作推进不力、治理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
3、集中曝光警示。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广泛刊播《通告》(附件3)并跟踪报道综合治理情况。治理期间,每月25日集中曝光一批隐患突出、整改缓慢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在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醒目位置张贴警示牌,推动隐患整改。
(三)推动落实主体责任
1、推动自我管理。发挥注册消防工程师、建构筑物消防员等社会消防专业力量作用,指导高层公共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明确专人担任“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高层住宅建筑明确责任片区的网格员或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担任“楼长”,细化制定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物防技防。推动高层建筑广泛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装置,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简易喷淋系统,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对重点部位、关键设施和电气线路运行状况实行24小时监控,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切实提升高层建筑火灾预警能力。
3、建强微型消防站。每栋高层公共建筑和每个高层住宅小区根据建筑规模,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设有大型城市综合体的高层建筑,还应在商业部分逐楼层设置消防应急执勤点,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经常进行应急拉动测试,切实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1、建立高层建筑目标人群。将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单位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纳入互联网信息平台目标人群,定期推送消防安全知识,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
2、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标牌。在每个高层住宅的单元楼栋入口处、电梯内逐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提示牌,在每个高层公共建筑明显位置张贴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通告》,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橱窗,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3、循环播放高层建筑警示片。利用户外视频、楼宇电视不间断播放高层建筑火灾警示片,提倡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刻制火灾警示光盘免费赠送居民,利用社区广告视频定期播放高层建筑火灾警示片。
4、组织全员培训和消防演练。治理期间,对高层建筑物业的住户、服务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大培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设消防大讲堂、集中培训等形式,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以每栋高层建筑为基本单位,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六、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联合成立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指导各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市消防支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提请各级政府加强调度指挥和检查督导,市政府是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
(三)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执法,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做好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住建、消防、安监等部门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进行排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做好外保温材料综合整治工作。
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管理使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推动高层建筑单位和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高层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楼长”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做好综合治理的相关协调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住建部门负责监督节能改造工程采用符合规定的外保温材料,组织对高层建筑燃气安全进行排查检查。
综治部门负责将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日常网格化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居(村)委会认真开展检查排查,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
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督促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做好产权范围内高层建筑输配电线路和供电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
房管中心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提请各地政府明确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旅游、文物、民航、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提请各地政府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加强消防现实斗争、夯实火灾防控基础、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要专题研究,分管领导要进行督办,加强调度指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单位治理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
(二)强化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信息互通、会商研究、联合执法的实体化运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立足源头管控,综合运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手段,从根本上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标准。要将本行业、本系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纳入重点业务,统筹部署实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推动责任落实。各地要成立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基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将成立督导组,分阶段开展督导检查,对高层建筑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火灾多发的地区进行集中督办,发现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将直接约谈县(市、区)政府领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情况请于8月5日前报送市综合治理协调小组。8月6日起,每天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每月20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8日前报工作总结。